【邱淑宜】評論
(A)1、所謂消滅時效,係指長時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發生效力減損之時效制度。因此時效完成後,僅發生請求權『效力減損』,其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2、所謂除斥期間,係指法律對於特定權利所預定之行使期間,此期間經過後,其效力消滅。
【Sunny Boo】評論
14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請問時效究竟會不會消滅?依144Ⅱ”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不就是指會消滅。那(A)為何還錯??麻煩高手幫忙解答。謝謝。
【許捷閔】評論
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
【簡察官】評論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期間經過後不僅債權及物權本身不消滅,請求權也不歸於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