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之請求權本身因此而消滅
(B)主權利因時效而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C)債務人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
(D)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3501
統計:A(643),B(52),C(97),D(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 繼承編 物權 債編、條文、民法物權的特性ー排他、優先、追及請求權

用户評論

【用戶】邱淑宜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1、所謂消滅時效,係指長時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發生效力減損之時效制度。因此時效完成後,僅發生請求權『效力減損』,其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2、所謂除斥期間,係指法律對於特定權利所預定之行使期間,此期間經過後,其效力消滅。

【用戶】Sunny Bo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144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請問時效究竟會不會消滅?依144Ⅱ”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不就是指會消滅。那(A)為何還錯??麻煩高手幫忙解答。謝謝。

【用戶】許捷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

【用戶】簡察官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時效期間經過後不僅債權及物權本身不消滅,請求權也不歸於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