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Che Lin】評論
這題是用民法92條詐欺,故甲得行使撤銷權
【Teresa Limes】評論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