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屬於離婚原因中之不治之惡疾?
(A)不妊症
(B)雙目失明
(C)右手殘廢
(D)痲瘋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0811
統計:A(44),B(15),C(11),D(30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效力、離婚

用户評論

knight5349】評論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所謂不治之惡疾,乃為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而不容易治癒之疾病。惡疾之中或許有傳染性極強,或為常人所厭惡者,但此不為惡疾之絕對的要件。現代已不可僅由種族衛生或健康之見地,同時需由夫妻共同生活之立場,於身體機能有礙,而為常情所厭惡,決定是否為惡疾。在民法上,痲瘋及花柳病之為惡疾,已為學說及判例所承認,但花柳病仍須達於不治,始為離婚原因;另雙目因病失明、婦女白帶疾、右手右腳殘廢,均非惡疾,已著有判例。(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24號、30年上字第1798號、32年上字第6681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