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g】評論
(A)第427條(B)第429條
【許捷閔】評論
民法第427條 (租賃物稅捐之負擔):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7條 (租賃物稅捐之負擔):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許捷閔】評論
民法第429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430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許捷閔】評論
§431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