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出售土地給乙,交付土地後乙發現實際坪數比契約書所載坪數少 5%。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乙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B)瑕疵擔保責任自土地交付時起經過三年而消滅
(C)此瑕疵若乙於契約成立時知悉而甲不知,甲不負擔保之責
(D)乙若不通知甲坪數短少,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116
統計:A(40),B(325),C(55),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張燕盈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經過五年而消滅

【用戶】Vic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365條。

【用戶】許捷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法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 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用戶】張燕盈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B經過五年而消滅

【用戶】許捷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法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 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