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雕刻家甲承租乙的房子為店面,因租賃關係,甲積欠乙五萬元租金,對於甲放置於租賃房屋內之物,乙可以行使何種權利,以擔保其租金債權?
(A) 抵押權
(B)典權
(C)留置權
(D)動產質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439
統計:A(30),B(15),C(399),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445 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445 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