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訂立一年的有效房屋租賃契約,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租賃期限屆滿之後,承租人乙未搬出,仍繼續對該房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也未立即表示反對,乙繼續給付租金,而甲收取乙所交付之租金,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A) 使用借貸
(B)不定期租賃
(C)定期租賃
(D)消費借貸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6364
統計:A(18),B(515),C(12),D(2),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用戶】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