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彭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但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血親,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失.依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應依下列順序定之...(略),題示丙死亡後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故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及其配偶共同繼承丙遺產,其餘應繼分規定請洽民法1144條
【用戶】許捷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