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2F的C是否引錯條文?D還是不懂呀!!!! :(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to 樓上-(C)依民法第226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給付不能而對債務人請求賠償者,以「因可歸責於債務人所致之給付不能」為限,因此本案中A屋之火災乃由第三人丙之過失所致,而不能歸責於甲,故甲依第225條第一項之規定免給付該A屋之義務,且乙亦不得依第226條第一項之規定對甲請求損害賠償。(D)出賣人甲得依民法第184條向丙請求損害賠償,以得依民法第225條第二項,請求甲移轉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惟乙既然受有代償之給付,其仍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用戶】airforce1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債權人免為對待給付 為什麼還要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