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依據買賣關係,訴請乙交付買賣標的物,因恐乙主張該項買賣契約已解除,乃合併起訴,主張如買賣契約已解除,即請求法院判決返還價金,第一審法院判決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訴有理由,乙不服上訴。若第二審法院認買賣契約已解除,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訴無理由,得否就返還價金部分為辯論裁判?(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893
統計:A(4),B(20),C(203),D(58),E(0)

用户評論

【用戶】凌興泓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9 條 本節名詞定義如下:一、情況調整: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  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  分所作之調整。二、價格日期調整:比較標的之交易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之  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比較  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三、區域因素調整:所選用之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近鄰地區內時  ,為將比較標的之價格轉化為與勘估標的同一近鄰地區內之價格水準  ,而以比較標的之區域價格水準為基礎,就區域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  格差異,逐項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