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 Lin】評論
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說明,藥物廣告是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2.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 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因為藥物廣告屬於財產權的一種,而財產權是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所提的基本權利,故選C。
【林詩芳】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