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柏昌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一、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與前款業務有關之推廣、招攬、講習或出版事項。三、內部稽核。四、其他經核准之業務。第20條從事第四條各款業務之業務員,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第21條執行第四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四條第一款顧問服務之業務員,應具備下列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