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5566a】評論
第 67 條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 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 籍員工。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 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 ,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 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
【肥宅】評論
樓上(B)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 而不是 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未經公告實施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核定實施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藍水靈】評論
不好意思,笨蛋的我又要再詢問一下了,抱歉。為什麼在鐵路法中找不到C選項呢?他該罰多少呢?
【pdaxxxxx】評論
回樓上罰則沒有這條 所以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