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法第 83 條之情況決定,而訴願人與訴願相對機關依訴願決定達成協議。此一協議之效力為何?
(A)須經公證始具有執行名義
(B)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C)與一般私法契約之效力無異
(D)為君子協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9231
統計:A(21),B(230),C(7),D(1),E(0)

用户評論

妘(已上榜)】評論

訴願法83條情況決定: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訴願法84條: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elephant】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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