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妘(已上榜)】評論
訴願法83條情況決定: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訴願法84條: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elephant】評論
公法上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