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不得有下列何者之情事?
(A)曾因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目前恢復往來
(B)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受罰鍰之處分
(C)受破產之宣告已復權
(D)因背信被判緩刑,剛好期滿一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7637
統計:A(14),B(178),C(21),D(790),E(0)
用户評論
【liumon1000】評論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上未逾兩年,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起人、負責人、業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