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有關法庭之旁聽,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
(B)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C)如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可以錄影
(D)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得命其退出法庭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
統計:A(2),B(11),C(77),D(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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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庭旁聽規則 第7條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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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庭旁聽規則 第1條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法庭旁聽規則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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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4條 (開庭場所席位設置及法庭秩序)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