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追索權之行使,何者錯誤?
(A).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免作成拒絕證書者,自提示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C)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D)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2609
統計:A(15),B(33),C(16),D(32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97 土銀 票據法、100 土銀 票據法

用户評論

【用戶】陸宇薇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D)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是兩個月嘛!?

【用戶】Jovian Ch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是的第 22 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用戶】Li -Wen ,Yi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