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ng-Yu Hua】評論
一、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19條: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及職員不得擔任其所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監察人。→(A)(B)領有會計師或律師執照且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D)二:信託業法第17條:信託業之附屬業務項目,包含擔任信託監察人。→(C)
【yvonne66682】評論
1.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及職員不得擔任其所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監察人2.領有會計師或律師執照且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者始得擔任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監察人。*故僅C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