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國中正取】評論
第 4 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第 6 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