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下列何者敘述,符合採購法規定?
(A)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B)押標金之繳納方式,得為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
(C)以議價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得免收履約保證金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Shao-Jyun Den】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30條I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第7條Ⅲ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