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g Eva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1、民法中的無效乃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生效力,不因嗣後的任何原因,而溯及的發生法律上效力。 n2、得撤銷,係法律行為已發生效力,但因法律行為之成立當時,存有瑕疵,如意思表示錯誤、受詐欺(脅迫)等,而得以行使撤銷權,而使之溯及地失效。 n3、綜上所言,可以知道「得撤銷」乃法律行為已生效力,但因特定的原因(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視為自始無效,而「無效」則係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