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Avi】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391號判決本院按「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為建築法第1條前段所明定。次按「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及「人民檢舉...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考點在 權利 法律上利益 反射利益題目問的是鄰人訴訟,利害關係人就是有憲法或法律保障的權利被侵害,救濟就是行訴4III,甲可把乙的訴願當成自己的訴願,直接提撤銷訴訟.你貼的判決是行訴9的公益訴訟,檢舉人本身沒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侵害(白話點就是違建不干他的事),政府即使拆了違建,檢舉人享受的只是反射利益而已. 檢舉人純粹是為了大眾可以生活得更好的利益(公益)而提訴訟,該打的是公益訴訟而不是撤銷訴訟,故判決有說他訴願被駁回,再提撤銷訴訟也被駁回.公益訴訟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能提起者為限,如空汙法 專利法 商標法都有規定人民可舉發.依判決內容,建築法只有規定人民可以舉發,而沒賦予人民有因政府不作為而可申請拆除的權利(你可以舉發,但要不要拆是機關裁量權),所以即使舉發無效也不能提公益訴訟.
【喵喵】評論
(比較)#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之決定,排除必要時得予延長之期間,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至遲應於多久期間內為之?(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答:C。訴願決定為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