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2】評論
(A)(D) 第53條第2項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D)的背書人是所謂的票據債務人,所以依法不能參加承兌
【Ting-Yu Chen】評論
還是有疑問,如果照53條第二項,B選項的預備付款人為什麼可以參加承兌?
【Alferda_ccc】評論
(B)票據法第53條第一項:匯票上有指定預備付款人,得請求參加承兌同條的第二項: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這一項的意思是指若有「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以外之人」要參加承兌,「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