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規定標準者,其依法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試問不服之廠商應按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A)民事程序
(B)刑事程序
(C)行政程序
(D)調解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36119
統計:A(404),B(22),C(1047),D(56),E(0)

用户評論

【用戶】江若語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據雙階行為最常出現在多數政府對人民「經濟補助」之行政行為,在「資格審核」之階段為政府對人民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為審核之「公法」上認定,待審核通過後,實際的補助行為(履約)卻適用私法規範,此即所謂「雙階理論」,所指的現象為「與政府間履行私法契約的基礎在於前階段的公權力決定」,將一事件切割為前後兩階,前者適用公法,後階適用私法。履約期間應是第二階段→故答案應該為(A)民事程序

【用戶】江若語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履約階段"所以應為普通法院程序,而非公法程序...

【用戶】蘇懿貞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怎麼回報錯誤?不是應該是A嗎?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