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 Feng】評論
§709-2: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
【97141346】評論
立法理由: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本身思慮未週,處事能力不足,且資力有限,尚難有擔任會首之能力。又為維持合會之穩定,遏止倒會之風,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亦不應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