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第 314 條(清償地)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