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第 294 條(債權之讓與性)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Avita Lin】評論
民法二百九十四條: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