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條文內容,下列何者有誤?
(A)其所稱之兒童係指未滿 12 歲之人
(B)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違反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D)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且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4),B(3),C(2),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my-poo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n院及警察機關,並ㄐㄐ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n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n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nn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nn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nn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nnn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n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n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

【用戶】my-pooh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n院及警察機關,並ㄐㄐ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n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n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nn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nn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nn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nnn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n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n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