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pshan Tai】評論
b.詹森總統推動的c.服務對象為3~4歲貧困家庭兒童
【羅貴杏】評論
殘障教育法案內容?
【Tingting Huan】評論
1975年P.L.94-142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3-21歲的身心障礙者皆可享有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零拒絕,保障了重度及極重度的受教權法律保障程序:保障教育決定過程的公平,讓學校、學生及家長皆有參與教育決定的權利。合法的過程: 在確定障礙學生的特教方案時,父母、學生及校方應有一個合法的程序父母的參與:親人及學生的參與:學生及其父母有參與兒童教育決定的權利。促進校方與家長的合作。 最少限制的環境:在適性教育下,儘可能與普通生一起接受教育,在必要的情況下提供輔具及服務 除非其障礙嚴重到即使使用輔助器材或特殊服務仍無法在普通班適應者。適性教育:每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