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Ying】評論
公司法第235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公司法第240條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Yu-Chen Cheng】評論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