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9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釋字第四○○號解釋有關人民財產權之保障闡釋之意旨?
(A)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B)財產權之保障旨意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C)私有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受有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D)在私有既成道路設定公用地役關係,因法無明文,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4993
統計:A(55),B(40),C(104),D(1275),E(0)

用户評論

一片橘海】評論

釋字第 400 號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0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0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