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 )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應負如何之刑事責任?
(A)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B)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C)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2),C(8),D(2),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宜君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7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