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B)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公告之日起算。
(C)異議不合規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D)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19008
統計:A(14),B(87),C(6),D(4),E(0)
用户評論
【用戶】Miga Cha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
【用戶】許成志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告之次日起算
【用戶】Mr Hugo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4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