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ToFly】評論
保險法第54條之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n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第 54條之1之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故本題依前述2條文可以得知,(A)(B)(D)選項屬保險法第54條之1的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無效約定;而(C)選項則為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之規定,自非為當然無效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