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miebaby020】評論
復審是針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或對其身分有重大影響的情形,以及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申訴則是針對機關的管理措施。
【婕妤】評論
"丁等"才會復審 - 行政訴訟 , 因為丁等才會免職。
【後起之秀_莊弘明】評論
除了丁考績可復審 其他都是申訴(係因丁會免職 代誌卡大條)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4F和5F, 現在改了唷,公務員考績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茲參考如下: 2015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也從善如流,除了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早已明定可按「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復審,10月7日委員會議也通過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即起,公務人員若考績拿丙等,也能和拿丁等一樣向保訓會提請復審,若不服復審結果,可提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