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謝佩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這個部份是照第二百十四條保價郵件、報值或掛號包裹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於給與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除已內含於郵資者外,不予退還。代收貨價郵件全部喪失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截取郵局郵政法規條款
【用戶】Wan-ching W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郵件處理規則:第六十五條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 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