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二、近年來員警執法常遭民眾詬病,甚至認為有過當之嫌,影響警察為人民保母之形象。試為警政署擬乙致所屬警察機關函:籲請同仁執法應嫻熟法令,講究技巧,堅定立場,注意態度,以遂行任務。(4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6683
統計:A(27),B(132),C(2796),D(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小額訴訟程序、提起再審事由、再審

用户評論

娃娃醬】評論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貼貼樂 ( ̄︶ ̄)↗】評論

(A)如甲女與丙訂有婚約 V(B)如乙男為丙的六親等堂弟 V(C)如甲女與丙為讀大學法律系時的同班同學 X(D)如甲女與丙於5年前離婚 V民事訴訟法 第32條 (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民事訴訟法 法院職員之迴避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