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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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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選項不好<應該會成立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電磁紀錄因為具有可複製性,與一般竊盜需要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不同,此外,其與準動產(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使用會消耗的情況也不同,所以電磁紀錄只能算是準文書(220條),而不是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