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a042037】評論
現行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9 條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 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 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