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murai.o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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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hen Chen 以換句話說的方式來理解...<勞基法第30條1.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原則上)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2.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四十小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實際上得為)四十八小時。3.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四十小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實際上得為)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