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 6-1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17條及第36條有關捐贈之規定。第17條(二)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含民法定義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含民法定義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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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