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幫派分子丙預謀殺意,攜制式手槍闖入甲的藏身住處,以槍制住甲及其意外到訪的女友乙,令二人不敢妄動。丙以非預期在場的乙之生命為威脅,喝令甲將黑吃黑的黃金繳還幫派。乙害怕而哀求。甲心繫乙的安危,遂允諾帶領丙至鄉間田埂旁無主的土地公小祠藏匿處取回黃金作為交換乙平安自由的條件,否則玉石俱焚、一拍兩散。丙為求慎重,遂電請完全知其計畫的同幫派分子丁協助看管乙。丁允諾到場協助,二人共同將乙手腳捆綁後,甲、丙二人則離去,前往藏匿處所取回黃金。為求儘速取回黃金,兼為不屑,丙逕自破壞土地公神龕。丙取回黃金後,通知丁釋放乙,丁鬆綁乙一手後,任令其自行解綁,丁自行離去,丙則於藏匿黃金處所,依計畫將甲擊斃,進而在甲手腳綁上石頭,丟棄於蓮花潭內後離去。試問丙、丁的罪責。(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3465
統計:A(9),B(23),C(4),D(199),E(0)

用户評論

【用戶】何品翰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求解謝謝

【用戶】happyandsad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

【用戶】何品翰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謝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