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佑陞】評論
搞懂了:a.中原告甲起訴被告乙欠債不還,形式上看不出主張錯誤,當法院進入實質審理時,發現欠債不還的是丙,這時不能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而是要以判決判原告敗訴。b.因為起訴狀所主張的事實可看出當事人不適格,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是夫、妻,其他的人來提起都是屬於當事人不適格。但須注意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話以夫妻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參考資訊:blog.yam.com/tssdo/article/29525308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74條 (當然停止-破產宣告)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關於清算財團之訴訟程序,於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清算程序終止、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當然停止 相關法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相關法條
【Vita】評論
當事人不適格-當事人一開始就不是適合的人,所以B的故事情節.媽媽就不是甲和乙.沒有資格去提離婚訴訟,一開始就不是適合的人,本題適用A-唯一答案只有應認甲之請求實體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