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lly Cheng】評論
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第 22 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0 自95 年1 月1 日起,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何?(A)111 萬元(B)100 萬元(C)45 萬元(D)40 萬元修改成為50 自95 年1 月1 日起,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何?(A)220萬元(B)100 萬元(C)45 萬元(D)4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