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房屋,嗣後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交還房屋為兩個訴訟標的,故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貼貼樂 ( ̄︶ ̄)↗】評論
15 關於訴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之三要素為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及訴訟標的 (B)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是否同一訴訟,以當事人是否相同為準 (D)同一訴訟既經法院判決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原告得再行起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3 年 - 103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16949答案:C 難度:簡單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所成立就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A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20 日所成立就B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B 屋(第二訴),關於該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
【Jane,106地五行政上】評論
答案D: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9 年上字第 1771 號要 旨:(一)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之訴,代替請求支付生活費用之原訴,不得謂n 非訴之變更。(二)原告將原訴變更時,如有以訴之變更合法為條件,撤回原訴之意思n,而其訴之變更不合法者,除駁回新訴外,固應仍就原訴予以裁判 。若其訴之變更合法,而其原訴可認為已撤回,因而終結者,自應專就新訴裁判。
【snoopy75smb】評論
(A)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O)(B)訴是否變更,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以為斷(O)(C)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房屋,嗣後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交還房屋,因所請求返還者為同一間房屋,因此,並非為訴之追加(X;原訴訟標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追加之訴:所有物返還請求權)(D)如法院認為訴之變更合法,應就變更後之訴判決(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