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公司(下稱甲)就其產品與乙商行(下稱乙)訂立經銷契約,為擔保嗣後各筆貨款之清償,由乙提供土地一筆為甲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10 年後,甲請求確定原債權,請問原債權於何時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發生那些法律效果?(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9928
統計:A(253),B(87),C(1061),D(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房屋,嗣後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交還房屋為兩個訴訟標的,故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貼貼樂 ( ̄︶ ̄)↗】評論

15 關於訴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之三要素為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及訴訟標的 (B)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是否同一訴訟,以當事人是否相同為準 (D)同一訴訟既經法院判決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原告得再行起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3 年 - 103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16949答案:C 難度:簡單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1 月20 日所成立就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A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100 年5 月20 日所成立就B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B 屋(第二訴),關於該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

Jane,106地五行政上】評論

答案D:裁判字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9 年上字第 1771 號要 旨:(一)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之訴,代替請求支付生活費用之原訴,不得謂n 非訴之變更。(二)原告將原訴變更時,如有以訴之變更合法為條件,撤回原訴之意思n,而其訴之變更不合法者,除駁回新訴外,固應仍就原訴予以裁判 。若其訴之變更合法,而其原訴可認為已撤回,因而終結者,自應專就新訴裁判。

snoopy75smb】評論

(A)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O)(B)訴是否變更,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以為斷(O)(C)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交還房屋,嗣後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交還房屋,因所請求返還者為同一間房屋,因此,並非為訴之追加(X;原訴訟標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追加之訴:所有物返還請求權)(D)如法院認為訴之變更合法,應就變更後之訴判決(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