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第 第 13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Pin-chun Wang】評論
1.甲未滿18歲,按行政罰法第9條第2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jh】評論
主張緊急避難,不罰。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