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 Shiang Ch】評論
信賴保護應該不用特別解釋,略。A 受益處分撤銷,實例上可想成誤發建照,係主管機關作業錯誤。B 受益處分廢止,可想成依法規或事實變更,不廢止此受益處分會發生危害。當然這邊也有不適用範圍,如公法上不當得利。C 同上。D 行政處分的無效確認是依職權機關確認之,無效原因在行程法111。以無效的行政處分,對人民受予權利者,其權利亦屬無效,不受法律的保障,第三人可否認其權利的存在。自始無效,不待撤銷,根本不發生拘束力。只有一種情況能爭訟,就是行政機關以無效行政處分強迫人民服從,或因人民因無效行政處分的結果,致使其權利受損者,可依法請求撤消。
【張立俞】評論
所以說不值得保護仍然是在信賴保護原則之下....
【sos77415】評論
補充:負擔行政處分之撤銷(違法)=國家賠償法負擔行政處分之廢止(合法)=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原則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8F,負擔行政處分之廢止(合法)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原則,只有授益處分方得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