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有 A 地一筆,並設定抵押權予乙,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嗣 A地遭甲之債權人銀行強制執行,乙以拍賣抵押物裁定合併執行後,獲分配 500 萬元。乙受領分配款後,甲主張乙之抵押權所擔保之 600 萬元債權並不存在,且乙係以侵害行為設定抵押權,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訴請乙返還不當得利 500 萬元。試附理由說明: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無法律上之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7802
統計:A(8),B(127),C(17),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孟德爾遺傳法則

用户評論

【用戶】劉雅真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同形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