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T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文書處理手冊四十三、送達或付郵應注意事項如下:(一)公文之送達或付郵由外收發人員統一辦理。(二)送達公文及附件,除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者外,應直接送達受文之機關。(三)交換傳遞之公文,應填具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按規定時間、地點集中交換(四)傳送之公文,應填具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書明送出時間,派專差送達。(五)郵遞公文應依其性質分別填送郵遞清單付郵,郵資及收執應另備登記表登錄,以為郵費報銷之依據。(六)人事命令、證件、有價證券、訴願文件及機密文書等均應以掛號郵件寄發(七)機關內部各單位送發之文件,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由單位收發人員登錄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送交外收發人員遞送。(八)送發之電報,由電務人員登錄後逕行送發。(九)外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登錄有關機關及人員之通訊地址,以便文件之投送。(十)公文封發後,由承辦人員自送時,應由該承辦人員簽章,並自行送達受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