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中豪】評論
(C)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國家得因公益需要,雖無法律依據仍得為事前之檢查 ---
【Allen Lai】評論
人權的主體有包含法人嗎?
【思萱】評論
人權之擁有者為「人」。然而人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又可分為「國民」與「外國人」;法人可分為「私法人」與「公法人」。法人不能享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自然人的人格權,也不產生身分法上的法律關係,但具有名譽、隱私、信用等人格權。出自:http://web.thu.edu.tw/sun812/www/new_page_8.htm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110800242
【洪西比】評論
釋字618系爭規定限制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作為擔任公務人員之要件,實乃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